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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1-01-07 19:45:17 阅读: 来源:插销厂家

1: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贷款前六个月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4)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5)申请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须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申请公积金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的借款人,须对其具有所有权的本市城镇自住住房进行建造、翻建、大修的真实需要,且自筹资金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工程款的30%。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是如何计算的?

答: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80万元;只有一个人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3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仍为40万元。

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再次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只有一个人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对投资投机性购房,从紧掌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住房公积金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答:一般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标准计算;单笔最高限额2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笔最高限额30万元。其他购房贷款条件参照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执行。

4:夫妻是否可以分别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答:不可以。只要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另一方就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5: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年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一手房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最长不超过15年[竣工年限5年以内(含5年)的二手房,参照一手房标准执行];申请自住住房公积金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最长不超过15年;申请购房贷款附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应与申请的购房贷款年限一致。另外,上述年限均不得长于借款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的5年。

6: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当前利率是多少?

答:目前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年利率为3.33%,五年以上为3.87%。

7: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受理网点有哪些?

答:目前全市受理公积金贷款的网点共有500多家,包括部分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公司营业部、18家公积金贷款受托商业银行下属网点、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受理平台,均可咨询公积金贷款办理事宜。上述网点可以拨打咨询电话62441200,或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查询。

8: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1、申请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购房附加建造、翻建、大修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主贷人、配偶、参贷人的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婚姻证明;

(2)购房合同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发票;

(3)房产商或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手房);

(4)房产商或代理商收款帐号(一手房)、卖方或买方收款帐号(二手房);

(5)预售许可证或大产证复印件(一手房)、上家产证复印件(二手房)。

2、申请自住住房公积金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主贷人、配偶、参贷人的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婚姻证明;

(2)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贷款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3)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原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复印件;

(4)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全部工程款30%的证明。

9:公积金提取还贷方式有哪些?有何区别?

答:目前公积金提取还贷方式有两种:

(1)一次性还款法——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重新计算月还款额并继续按月还款的办法;

(2)逐月还款法——每月直接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办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补足其还款金额。

两者区别在于:在一次性还款法下,委托人每年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具体时间以《委托书》的约定为准;在逐月还款法下,委托人每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时间一般为每月的固定日期。

10:公积金提取还贷手续如何办理?

答:借款人人正常还款一期以后,可向其贷款银行提出提取还贷的申请,签订《委托书》。借款人提出申请需携带的资料有:主贷人、配偶以及参贷人的公积金个人帐号、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和借款人任意一次的还款凭证。

11:在提取还贷期间,可对原委托书中的内容进行变更或终止委托吗?如何办理?

答:可以。提取还贷委托期内,提取还贷人发生变更(主贷人除外),或者变更提取还贷方式,可向原贷款银行提出办理变更委托的申请,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变更书》,每次办理提取还贷方式的变更必须在原委托满一年以后,委托人的增减不受此限;贷款本息结清前,提取还贷人可以与贷款银行终止委托,但在一年内不得就该笔贷款再次办理提取还贷委托。办理变更或终止时,委托人均须带好借款合同、身份证、户口簿、原《委托书》。

12:借款人可否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借款人自放款之日起满一年可提前归还部分公积金个贷本息,借款人申请提前归还全部贷款的,不受时间限制。提前还款不必支付违约金。

13: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与本市购买一般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相比较,贷款政策方面主要有哪些区别?

答:一是扩大了共同借款人的范围。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的办法,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将共同借款人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配偶和同户一年以上直系血亲,扩大到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作为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同时,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也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二是扩大借款家庭的补充还款渠道。当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发生困难,出现三期以上贷款逾期,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借款人的血亲(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补充还款人,经补充还款人同意,可将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还款,以减轻借款家庭的还款负担。

14:借款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条件。即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15:《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所称的“补充还款”是什么含义?如何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补充还款手续?

答:补充还款是指借款人发生三期以上(含三期)贷款逾期时,可申请增加补充还款人,补充还款人用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协助归还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

具体申请和办理流程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业务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网点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经上述单位和机构核准,签订相关补充还款协议后,即可通知补充还款人本人到经济适用房贷款发放银行,按补充还款协议的约定,办理变更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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