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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某楼盘新房面积大缩水开发商违约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03-04 06:17:23 阅读: 来源:插销厂家

0379home讯拿到新买的房子钥匙后,新房的主人董黎(化名)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她发现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26平方米!为此,董黎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近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赔偿购房者各种损失20多万元。

事件

2007年9月10日,董黎女士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建筑面积为149.95平方米;交房日期为2007年7月31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然而,董女士真正得到被告交房通知的时间是2010年7月13日。不仅如此,接到新房后,莫女士在查看房屋时发现房屋面积明显缩水,房屋西边的采光窗户及阳台全部被缩减掉,房屋整个客厅和餐厅采光、通风质量明显下降,还有,她家新房被缩减的空间改造成为某商场的电梯机房,电梯间产生的噪音对她家直接有影响。

判决

法院受理此案后,对董女士家购买的新房现时售价进行评估,结果发现所涉房屋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两者相差26平方米。

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在处理房屋建筑面积缩水的赔偿问题时,考虑到目前的房屋已经升值,现时售价远远大于合同价格,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精神,要求被告按照原房价进行双倍赔偿已不能完全弥补原告的损失,根据洛阳当地实际,酌情按照该房屋现时售价的130%进行赔偿,即赔偿14.8135万元。

在处理原告所诉的通风、采光、噪音、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问题时,考虑到房屋实际面积确实缩水较大,并且通风、采光确实受到影响,房屋隔壁的电梯间产生的噪音直接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因此,法院将被告承担的其他赔偿金额酌情定为6万元。在被告逾期办证、交房的问题上,由于被告直至2010年7月13日才通知原告收房,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权属证书,故被告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6.1583万元。(张玉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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